10月2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檢察為民辦實事”——行政檢察與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第二批)。此次發布的4件典型案例,檢察機關圍繞房屋所有權登記、房屋征收拆遷等事關群眾住房利益的問題,解民憂破難題,用心用情解決人民群眾急難愁盼問題,在履行法律監督職責中開展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辦好檢察為民實事。
采光權受損依法獲得補償
王某等41名申請人系某小區居民,與某單位因新建建筑影響采光權產生糾紛。2011年8月,某市人民政府為解決糾紛作出《關于解決某單位干部住宅擋光信訪問題的會議紀要》(以下簡稱《會議紀要》),主要內容為:對受擋光影響的三棟樓141戶房屋進行回購作為政府公共租賃住房,同時為某單位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該建筑建設完成,但有關部門對案涉房屋一直未予回購。
2014年4月,某市人民政府作出“關于解決某小區有關問題的會議紀要”,主要內容為:由于某單位住宅不屬于公益項目,市政府決定取消對某小區被遮擋住宅回購的決定。隨后,王某等訴至法院,經歷一審、二審程序。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責令某市人民政府履行房屋回購的義務或依法對被遮光房屋的損失給予合理補償,但該判決未能執行。王某等向遼寧省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要求某市人民政府履行回購義務。
【檢察機關監督情況】檢察機關審查后認為,《會議紀要》是某市人民政府為解決居民房屋遮光問題作出的行政允諾,法院依據誠信原則判決政府履行回購義務或對被遮光房屋損失給予合理補償并無不當。遼寧省檢察院檢察長先后7次與市、區政府開展磋商,最終促使爭議雙方同意以補償方式解決爭議。
為徹底解決案涉小區的矛盾,檢察機關提出應考慮小區全部采光權受影響戶補償的一攬子方案,得到行政機關采納。今年4月,某市人民政府書面函復檢察機關,補償資金已撥付到位,補償工作正在進行中。檢察機關依法作出不支持監督申請決定,長達10年的爭議得到整體實質性化解。
【典型意義】誠信政府建設是法治政府的重要基礎,更是法治中國建設的內在要求。行政允諾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下,行政機關要積極履行。著眼于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針對困擾群眾多年的難題,省級檢察長包案化解爭議,三級檢察機關聯動,統籌考慮住房戶利益,推動行政機關一攬子解決了群眾急難愁盼問題。
房屋登記錯誤經監督糾正
2007年,付某得知余某的親戚徐某欲出售房屋,便請自己的父親為其購買。
入住后,付某發現戶主名字為余某,便多次催促變更戶主名稱,并協助辦理房產證,未果。付某父親交納辦證費用后,取到房屋所有權證時發現,證書上的房屋權利人仍為余某。
2018年5月,付某向縣人民法院起訴縣國土資源局及第三人,要求撤銷余某的房屋所有權證。之后,縣法院工作人員告知付某該案涉嫌刑事犯罪,付某撤回了起訴。
2019年2月,付某再次向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某縣自然資源局(原國土資源局機構改革后并入該局)撤銷原房屋所有權證。法院裁定駁回起訴,付某不服,提起上訴和申請再審,均未獲支持。付某向河南省信陽市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
【檢察機關監督情況】信陽市檢察院審查后認為,雖然法院裁定駁回起訴并無不當,但申請的訴求仍有正當性。為化解該起行政爭議,檢察機關查明,某縣原房地產管理所在辦理房屋登記過程中,未嚴格遵守相關法律規定,對于申請登記的材料也未能依法履行查驗義務,應當依法予以糾正。檢察機關召開公開聽證會促爭議化解,縣自然資源局負責人當場表示將依法撤銷該房屋所有權證,付某當場撤回監督申請。聽證會結束后,縣自然資源局對錯誤登記的房屋所有權證進行注銷。
【典型意義】檢察機關辦理行政訴訟監督案件,對于法院裁定駁回起訴并無不當,但行政行為存在違法情形、申請人訴求正當的案件,組織公開聽證,針對行政行為的違法問題依法提出檢察建議,促使行政機關主動糾正錯誤,用心用情辦好人民群眾的操心事、煩心事、揪心事,真正將以人民為中心的檢察監督理念落到實處。
單位分配租房被拆獲安置
田某的配偶張洪某為山東省濟南市某區中醫院原職工,2006年因病去世,田某一直居住在該醫院分配的房屋內16年。
張某為獨生子女,其父母為某區糧食局下屬單位原職工,居住在單位分配的房屋內。張某父母2004年因車禍去世時,張某20歲,大學在讀,無獨立生活能力,張某在該房屋內居住了35年。
2018年,某區人民政府決定對田某和張某居住房屋所在片區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實施征收。隨后,區糧食局、區中醫院分別與房屋征收部門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田某、張某都未得到任何補償。
2019年5月,田某、張某分別起訴至某區法院,請求確認某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區住建局)強制拆除行為違法。2019年8月,區法院以田某、張某與本案的拆除行為無利害關系為由,裁定駁回田某、張某的起訴。田某、張某提出上訴、申請再審,均未獲支持。田某、張某向濟南市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
【檢察機關監督情況】今年1月18日,濟南市人民檢察院受理田某、張某的監督申請后,審查認為,法院裁定認定田某、張某與該案房屋拆除行為無利害關系不當。5月18日,在市檢察院見證下雙方簽訂和解協議。協議約定由區糧食局、區中醫院分別為兩人各提供一套71平方米的保障性住房,兩人以公房租賃價格繳納房租。田某、張某向市檢察院提交撤回監督申請書,市檢察院依法作出終結審查決定。
【典型意義】人民檢察院辦理涉及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安置類監督案件中,聚焦人民法院以當事人與拆遷安置行為無利害關系導致的訴訟程序空轉,認真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司法理念,緊緊圍繞依法保障人民群眾合法合理訴求,積極與多方當事人溝通協調促使達成和解協議,使行政爭議得到實質性化解。
轉自:法治日報——法制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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